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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苏州市幼儿园、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布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8-25 点击次数:

 


马上就要开学啦

新学期你该交哪些费?

家长看过来!

苏州市幼儿园、中小学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布啦!

主要内容如下:

 

 

1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2市区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

 

 

 

 

3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生·月

保育教育费标准(基准)

公办(部门办)性质

集体办性质

省优质幼儿园

500

500

市优质幼儿园

400

460

合格幼儿园

350

410

 

备注:

 

 

 

1.幼儿园(托儿所)招收新生时,实际收费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不超过10%幅度内上下浮动。

 

2.为鼓励幼儿园(托儿所)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假期收费可按幼儿园(托儿所)现行收费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3.幼儿园(托儿所)为未满三周岁婴幼儿提供早期保育教育服务的,收费标准在幼儿园(托儿所)实际收费基础上可以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月50元。

 

5.幼儿园(托儿所)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如有家长提出按学期收取,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后,幼儿园(托儿所)方可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㈡退费规定:保育教育费退费按月计算。因幼儿自行退(转)园或由于放假,幼儿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含一半)的,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费用;超过一半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因幼儿园(托儿所)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被有关部门关闭或者暂停办学,造成幼儿退园的,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全额退还所收费用。

 

㈢费用报销及减免规定:

1.本市职工子女(符合国家生育政策,户口在苏州市)入园(托儿所)的保育教育费报销,按每月250元标准。按月报销,上半年在女方单位报销,下半年在男方单位报销;按学期报销,春季(含暑假)在女方单位报销,秋季(含寒假)在男方单位报销。家长所在单位报销方式另有规定的,以单位规定为准。

 

2.民政部门、总工会认定的低保家庭和特困家庭、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子女的保育教育费,按照50%的比例予以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及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的保育教育费,予以全免。所需经费由所在地政府予以保障。

 

3.职工子女户口在苏州市区,经单位同意寄养在外地幼儿园(托儿所)的费用,凭就读幼儿园(托儿所)收据,按苏州市区的报销标准报销。现役军人和离异家庭的法定监护方子女的保育教育费报销部分,由苏州市区的家长工作单位负担。

 

4.婴幼儿寄托于家庭托幼所的,由街道开具区财政提供的统一收据,每月报销150元,报销方法同上。

 

三、托管费收费标准:按照《关于明确苏州市区幼儿园托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字〔201327号)文件规定:

 

㈠提供托管服务时间为非保教时间的下午17:30时之前,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按月收取费用。

 

㈡托管费收费标准为60/·月,可上下浮动,浮动幅度最高不得超过20%

 

㈢托管费不得与保育教育费统一收取。不得向接受托管服务的家长在非托管时间加收费用。不得以兴趣培养、教材玩具使用、提供食物等名义另设收费项目收取费用。

 

四、伙食费标准:按月据实结算,参照《苏州市中小学校伙食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规字〔20121号)规定管理。学校食堂的收支应按月结算并公示。收支差距较大的,要及时调整伙食价格或品种,确保年度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3%以内。

 

五、幼儿园(托儿所)代收费:是幼儿园(托儿所)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代收亲子活动费的,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的原则,并公示活动内容及收费标准。

 

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视同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管理。

 

七、收费公示及监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收费行为监管,督促幼儿园(托儿所)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

 

八、执行时间和范围:收费调整从2015年秋季招收新生开始执行,以前相关收费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合的以本通知为准。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即新生按调整后收费标准,老生按原收费标准执行。插班入学的幼儿,按所在年级统一的标准收费。已在幼儿园(托儿所)入托的幼儿,进入同一幼儿园就读小班视为老生。

 

 

 

来源:苏州发布、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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